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 为没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的出嫁女“讨说法”

4月22日上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就出嫁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请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3名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听证会。

浠水县清泉镇马畈村邱某等6名村民于2009年至2017年先后出嫁到外地,但其户口均未迁出本村。在此期间,她们与其父母等人作为家庭成员,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2017年2月,因发展核电需要,该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

当年5月20日,该村第五村民小组经群众代表多次研究、反复协商,开会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对已经拨付到组的预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该方案规定:“出嫁的姑娘以农村的老习俗放鞭炮为准,不能参加分配”,此举直接导致邱某等6名出嫁女均未得到补偿费。邱某等6人均认为其具备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获得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费,该村民小组的“土办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2017—2018年,邱某等6人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由,先后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县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其中干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村村委会及第五村民小组依法向当事人各支付土地补偿费6.8 万元。但是,法院对邱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均判决驳回,不予支持。

2021年3月,干某等3人不服法院的处理意见,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要求法院变更判决,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院承办检察官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邱某等6人均是该村的出嫁女,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时,虽已与他人结婚,但其户口仍登记在该村,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她们与其父亲等家庭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仍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地被征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而法院支持其中3人的诉求,驳回了邱某等另外3人的诉讼请求,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的做法,违背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为此,县人民检察院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审判人员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确保法律统一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集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通讯员:谢勋武  姜芹)

(作者:谢勋武 姜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