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 不准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二、 不准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砍柴烧炭;
三、 不准烧田埂、地边杂草;
四、 不准在林边堆积和焚烧树叶、秸秆;
五、 不准在林区吸烟、野炊、烧火取暖;
六、 不准在林区乱丢烟头、火柴棍等引火物品;
七、 不准在林区打火把照明、燃放孔明灯;
八、 不准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点蜡;
九、 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和用明火枪、电网狩猎;
十、 不准在林区实施爆破和实弹射击等易燃作业。
浠水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