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十不准”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 不准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二、 不准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砍柴烧炭;

三、 不准烧田埂、地边杂草;

四、 不准在林边堆积和焚烧树叶、秸秆;

五、 不准在林区吸烟、野炊、烧火取暖;

六、 不准在林区乱丢烟头、火柴棍等引火物品;

七、 不准在林区打火把照明、燃放孔明灯;

八、 不准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点蜡;

九、 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和用明火枪、电网狩猎;

十、 不准在林区实施爆破和实弹射击等易燃作业。

浠水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