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逃必追!浠水交警连续破获三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近日,浠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中连续破获三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效打击震慑了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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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一:

4月14日00时14分许,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接团陂派出所转警:称在团陂镇发展大道有老人被车撞,肇事司机逃跑了,请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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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值班民辅警迅速赶赴现场。经勘查,受害人当场死亡,现场有大量散落的车辆碎片,且案发现场无监控和目击证人,给案件的侦破增大了难度。民警立即将交通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分管领导指示:“此案件性质恶劣,要全力侦破,还百姓一个公道!”交管大队立即成立专班调查,通过视频巡查、研判分析,最终锁定了肇事车辆信息及驾驶人基本情况。随后,专班民警兵分两路,一路赶往肇事司机家中调查;一路沿线追踪摸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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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时许,民警获取重要线索,肇事车辆有出城后又进城的轨迹。随着搜查范围的逐步缩小,2时40分,专班民警在团陂镇街上将嫌疑人朱某某抓获。通过连夜展开突审,朱某某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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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嫌疑人朱某某因无证、醉驾、肇事逃逸被先期行政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二:

4月4日6时28分许,王某驾驶一辆红色“老头乐”代步车行驶至浠水县清泉镇知音红绿灯路口时,将摩托车驾驶人汪某撞伤。事发后,王某直接驾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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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事故中队值班民辅警第一时间赶至现场调查。根据周边群众描述情况,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和走访调查,于当天中午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面对铁的事实,王某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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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三:

4月8日15时47分,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接群众报警称:在浠水县清泉镇余堰街道路段,一辆摩托车驾驶人被撞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接警后,事故中队值班民辅警立即赶往现场,经询问受害人得知,肇事司机驾驶无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往进城方向驶离。办案民警结合以往办案经验,抢抓黄金破案时间,通过调取沿街视频监控、走访目击证人,先后奔赴黄石、蕲春等地进行调查取证,于4月10日上午在蕲春县株林镇将肇事逃逸嫌疑人许某某抓获归案。面对民警,许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驾车将人撞伤并逃逸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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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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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平安稳定,浠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采取“发案必侦,有案必破”的方式“零容忍”打击,保持近10年来亡人交通肇事逃逸案破获率100%,一般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破获率99.5%的佳绩,切实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着力提升广大群众的安全感。


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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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交警提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要及时报警、保护伤者、配合调查,绝不可逃离事故现场。(通讯员:蔡俊 张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