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浠水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坚持贯彻“执法为民”理念,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做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市场主体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了良好营商环境。现向社会公布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起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浠水县某商行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2022年10月19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浠水县某商行在淘宝平台的店铺内销售无标签的茶叶。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5日从英山县某茶厂购进散装茶叶5kg,将茶叶分四个小包装袋盛装销售,该散装茶叶未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将该茶叶从淘宝平台上下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予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其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经营。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案情和实际危害程度,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组织法律学习,彰显了执法者硬核下的温情,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浠水县某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0月19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浠水县某商行在其抖音商城“海轩渔具精品”发布内容为“钓鱼竿十大名牌”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为扩大其产品销量,于2021年11月在其抖音商城“海轩渔具精品”页面宣传其销售的“达瓦”鱼竿为“钓鱼竿十大品牌”,该宣传内容系当事人从其他网站复制,并无合法有效依据。至案发时止,涉案鱼竿尚未销售,当事人第一时间将该商品的链接予以了删除,同时查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当事人发布商品曾获荣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彰显执法的“温度”,同时告诫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更大限度的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案例三:浠水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2月23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接上级《案件线索转办通知书》,举报人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为扩大商业影响,在其微信公众号“乡旅优选”发布内容为“绿茶/六茶之首清烦热”“一个满足一天维C的需求,原来猕猴桃这么优秀”的商业广告,该广告内容系当事人从互联网上免费下载复制粘贴整理发布,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依据。当事人已于检查当日删除了以上广告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浏览人数较少,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学习,建立广告审查和发布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本案当事人属于新业态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既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也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求。
案例四:浠水县某保健服务馆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4月12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保健服务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扩大服务影响,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宣传海报,海报内容为:御堂华氏保健服务馆肩劲调理,苗药熏蒸,元素能量仓+苗药,元素能量仓45分钟相当于:“1次彻底的内脏清理,30分钟的全身经络按摩,50分钟的淋巴排毒,慢跑十公里的脂肪消耗,细胞运动3600万次等”,上述宣传内容均系当事人从网上摘抄,并无科学依据。当事人经营时间不足1个月。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撤除了经营场所内的宣传海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本案查处,体现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上充分考虑到市场主体改正错误的态度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既体现了执法的“力度”,也展现了执法的“温度”,体现了市场监管的人性化和科学性,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案例五:黄冈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3年6月28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浠水县团陂镇某商住楼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其中5台电梯显示维护保养记录存在异常。经查,该5台电梯由黄冈市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该公司按规定本应在2023年6月27日前对涉案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但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至2023年6月28日仍未进行维护保养。案发后,当事人于次日迅速派员对涉案5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消除了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本案彰显了执法温度,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使企业获得纠错机会和改进空间,是维护企业利益的深层次体现。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推行柔性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