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交通安全,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同发展。现就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浠水县决定在全县境内实行全时段、全地域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种类包括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花生、豆类等农作物秸秆及枯枝、落叶、杂草等。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不仅污染大气环境, 防碍交通安全,引发火灾事故,而且浪费资源,杜绝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四、凡违反本公告决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行县、乡、村、组四级联防联控,开展农作物秸秆“清源”行动,杜绝露天焚烧源头,落实责任包保措施,实施生态环境“一票否决”,严肃责任追究。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将利用秸秆禁烧自动预警系统监控平台、人工巡查、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对全县实行全覆盖、无盲区的监控巡查,一旦发现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处。
七、全面推行以秸秆粉碎还田为主的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的“五化”措施,实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堵疏结合,变废为宝。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法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举报电话为:生态环境部门(0713-4260051),公安部门(0713-110),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浠水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