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底,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浠水县实施产业兴县工业优先战略若干措施》《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五项政策,支持全县工业、服务业、商贸企业、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电商产业、建筑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秀美浠水”受权发布政策原文,努力扩大政策知晓率,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蛋鸡产业发展
(一)加大规模化蛋鸡养殖贷款贴息力度。对10万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发展产业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国家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规模以上加工企业发展。蛋鸡产业链中的加工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对收购淘汰鸡和鸡蛋加工企业进行补贴。对经县生态环境部门审定生产达到环保条件、收购县内淘汰鸡和鸡蛋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收购总额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年产值增速50%以上、30%以上的规模以上精深加工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发展产业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国家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每家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对经县生态环境部门审定生产达到环保条件的蛋鸡粪污处理企业进行补贴。对与养殖户签订协议,年处理200万只以上蛋鸡粪污的有机肥厂和规模蛋鸡养殖企业自建有机肥厂,每年按有机肥销售额的15%给予补贴。
(六)加大蛋品经销企业支持力度。对进入“浠水蛋”交易市场集中经营的蛋品经销企业每年按每平方米租金的30%给予租赁补贴。蛋品经销企业“进规入限”的奖补政策,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支持优质稻产业发展
(七)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大力推进优质稻工程,鼓励粮食加工企业统一种植品种,发展订单农业。对与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签订协议,发展优质稻种植10000亩以上、20000亩以下,并回购稻谷5000吨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奖励10万元;对与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签订协议,发展优质稻种植20000亩以上,并回购稻谷10000吨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奖励20万元;对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优先安排优质稻工程项目。
(八)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做强做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产值增速50%以上、30%以上的规模以上精深加工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支持生猪产业发展
(九)支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产值增速50%以上、30%以上的规模以上精深加工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油菜产业发展
(十)支持油菜产业稳定发展。对发展油菜产业5万亩以上的乡镇(区、处)优先安排油菜轮作、高产高效示范和深耕深松等项目。对发展油菜产业5万亩以上的乡镇(区、处),奖励10万元;对发展油菜产业10万亩以上的乡镇(区、处),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发展油菜产业。
(十一)支持油料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油料加工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产值增速50%以上、30%以上的规模以上精深加工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支持水产产业发展
(十二)支持水产苗种繁育体系建设。对国家级种业示范场、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规模达到30亿尾的苗种场,且产值增速较快的,奖励水产养殖经营主体10万元。对新创建省级及以上的原(良)种场,奖励水产养殖经营主体5万元。对年生产规模达到20亿尾的苗种场,奖励水产养殖经营主体5万元。对达到上述条件的长江鱼种苗繁育基地,且年生产规模达到5亿尾的苗种场,再奖励水产养殖经营主体20万元。
(十三)支持水产加工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产值增速50%以上、30%以上的规模以上精深加工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支持蔬菜产业发展
(十四)鼓励发展现代化、标准化蔬菜基地。对基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辐射带动周边蔬菜生产效益达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基地规模在200亩以上,产值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辐射带动周边蔬菜生产效益达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及蔬菜种植企业(市场主体)建立现代化蔬菜育苗基地,提升蔬菜品质,对年育苗能力在300万株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七、支持品牌建设
(十五)支持重点产业的品牌建设。对产业主管部门、企业或行业协会成功制定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制定单位10万元。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农博会的企业,摊位费用予以全额补贴,对企业参展人员给予适当食宿、交通补贴。对参评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单项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荣誉的,单项奖励1万元。每年安排30万元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创建品牌培训、监督管理等活动。
(十六)支持农产品“二品一标”创建。对新认证有一定规模的“二品一标”农产品品牌给予奖励。其中,获绿色食品商标奖励10万元,获有机食品商标奖励20万元,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奖励30万元。
八、鼓励发展农业联合公司
(十七)支持发展农业联合公司。鼓励乡镇(区、处)整合资源,组织专业合作社、小作坊等组建农业联合公司,集团式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乡镇(区、处)每整合发展1个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已享受原政策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至有效期止。本措施与往期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